污水处理质量管理体系,北京污水处理服务资质

iso认证咨询公司 2023-01-19 22:50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污水处理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污水处理设备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吗、污水处理行业怎么办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污水处理企业需那些资质、污水处理系统里什么叫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相关iso认证公司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污水处理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

版 次 01|XXXXXXX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章节号 0.1|修改码 00|页 次 1/1 |章节号|标题|页码|与GB/T19001-2000标准|条款对应|0.1|1|0.2|质量手册说明|2|
2、
3、
4.
2.3|0.3|质量手册修改记录|4|0.4|公司概况|5|1|公司组织机构图|6|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职能分配表|7|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诺|8|
5.
3、
5.
4.1|4|质量管理体系|9|
4.0、
5.
4.2 |5|管理职责|11|
5.5 |6|资源提供|15|
6.
1、
6.
2、
6.
3、
6.4|7|iso三体系认证实现| 16|
7.
1、
7.
2、
7.
4、
7.
5.1|
7.
5.
3、
7.
5.
5、
7.6|8|测量、分析和改进|19|
8.
1、
8.
2、
8.
3、
8.
4、
8.5||版 次 01|XXXXXXX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质量手册说明|章节号 0.2|修改码 00|页 次 1/2 |
1. 手册内容|
1.1 质量手册是依据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写的,它包括: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与质量相关的管理、执行、监测和评审工作的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3)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描述和iso三体系认证化体系程序的引用;|4)手册的控制规定(批准、修改、管理)。|
1.2 根据公司的特点,对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7章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具体删减内容如下:|1) 目前不存在iso三体系认证iso认证与开发的过程, 故删减条款“
7.3 iso认证和开发”; |2) 目前不存在特殊过程,不需要进行过程确


污水处理设备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吗?

现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一般有三个用途:①提高企业软实力,提高管理水平;②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指定供方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咨询,也属于是投标准入门槛;③设备需求方,及客户需要生产商提供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咨询;以上三点基本涵盖管理体系的现实目的,通常②③占80%的比例甚至更高。如有错误请指出,本人从事体系认证咨询工作多年如需详细的解答,可以百度“臻赞企业温先生”,希望可以帮到你


污水处理行业怎么办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

环境管理对一个企业来说,通常无专人来管理。需要认证咨询时,思路总是摸不清。在这里简述一下,办理咨询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时,通常企业要提交的资料: 1)和组织机构代码,有时还需要登记证(办理其他体系的iso认证用)。提供的资料必须是年检过的,先复印件提交,现场审核时,审核组要查看原件。 2)企业环境守法证明。这可以跑到本地县区级环保局办公室去开,你去了告诉人家你需要开个这样的证明,工作人员就懂了,很多企业已经开过这样的证明了。一般就是描述你企业近年没有受到查处等等。当然这需要是盖红章的原件的。 3)环评报告。可以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至于是哪类,要看你的企业

不管是什么行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本身是对企业自身是否就环境方面的风险把控而进行的,所以主要审核的是企业相关运行的体系以及记录 。企业自身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申请,入要具备环评,要有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有环境监测报告等等具体有什么疑问,可再随时找我沟通


污水处理企业需那些资质?

根据《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iso认证流程建议、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单位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认证老师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申报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单位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单位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咨询申报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iso认证流程建议、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申报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咨询申报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申报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申报后工商部门颁发的复印件; (四)单位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咨询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单位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申报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的,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申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  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单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iso三体系认证的格式和内容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单位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污水处理系统里什么叫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

ISO14000认证咨询系列标准是一个系列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由ISO/TC207(国际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一个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  其目的是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正确的环境行为。  但不包括制定污染物试验方法标准、污染物及污水极限值标准及iso三体系认证标准等。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而且适用于建筑、运输、废弃物管理、维修及咨询等服务业。  该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共分7个系列,其编号为ISO14000-14100。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环境管理标准,其指导思想是“全面管理、预防污染、持续改进”,是环境管理思路与方法的创新。ISO14000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条例,从购进原料开始到iso三体系认证出厂每个生产工序和管理环节均有相应的核查标准,它从制度上严格地预防了污染物质在生产过程中的产生和保证污染物质的有效治理。    废水治理仅仅是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一个部分。目前ISO14000系列标准正在国内某些大城市和大型企业开始试点和执行。 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咨询被称为国际市场认可的“绿色护照”,谁通过认证咨询,无疑就获得了“国际通行证”。  许多单位纷纷宣布,没有环境管理认证咨询的iso体系证书和iso三体系认证,将在进口时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    因此,随着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咨询在国内所有的企业中全面推广执行,如同ISO9000(质理管理标准)一样。   因此,从环境管理标准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努力做好污染源末端的废水处理工作,实行科学的环保管理,保证处理出水达标排放;更应该化大力气狠抓污染源前端的清洁生产管理,预防污染,减少污染。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环境管理标准,其指导思想是“全面管理、预防污染、持续改进”,是环境管理思路与方法的创新。ISO14000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条例,从购进原料开始到iso三体系认证出厂每个生产工序和管理环节均有相应的核查标准,它从制度上严格地预防了污染物质在生产过程中的产生和保证污染物质的有效治理。    废水治理仅仅是 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一个部分。目前ISO14000系列标准正在国内某些大城市和大型企业开始试点和执行。 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咨询被称为国际市场认可的“绿色护照”,谁通过认证咨询,无疑就获得了“国际通行证”。  许多单位纷纷宣布,没有环境管理认证咨询的iso体系证书和iso三体系认证,将在进口时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  因此,随着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咨询在国内所有的企业中全面推广执行,如同ISO9000(质理管理标准)一样。     因此,从环境管理标准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努力做好污染源末端的废水处理工作,实行科学的环保管理,保证处理出水达标排放;更应该化大力气狠抓污染源前端的清洁生产管理,预防污染,减少污染。   武汉格林环保公司还不错,你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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